专线接入资源勘查时限为(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本文目录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 国外矿产资源勘查机制
-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地质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 关于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4]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为了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大型资源储量规模的煤炭矿产地的保护力度,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开采的结构调整,增强煤炭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煤炭资源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管理
为促进煤炭矿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实现煤炭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必须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部将组织编制煤炭大型矿产地勘查开采专项规划。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专项规划,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二、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
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要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执行。大型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由国土资源部审批。
大型矿产地以外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专项规划审批。
三、清理和整顿大中型煤炭资源矿产地范围内的勘查开采秩序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煤炭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立和分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是在大中型矿产地 ( 资源储量规模 5000 万吨以上) 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分布、开采情况。凡属于以下情况的,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 一) 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四证不全的;
( 二) 开采高硫、高灰煤炭的;
( 三) 各类大中型煤矿的矿办小矿;
( 四) 资源已经枯竭的,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资源保护和环境要求的;
( 五) 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拒不改正的。
对探矿权人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的情况,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
在大中型煤炭产地内关闭的小型矿和小矿,其煤炭资源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不得再设立小型矿和小矿。
四、清理原国家计划部门、原煤炭工业部门批准的大型煤炭企业的规划区或接替矿区
相关煤炭企业凭以下资料,于2004 年12 月31 日前,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相关手续,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 一) 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原国家计委、原煤炭工业部的批准文件;
( 二) 矿产地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关地质图件;
( 三) 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报告、企业发展规划;
( 四) 申请区的基本情况。
煤炭企业因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需要设立接续矿区的,应提交生产建设及发展规划资料和地质勘查报告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接续矿区手续。
已经办理接续矿区手续的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他人在该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五、全面清理煤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各地要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 ( 试行) 》的规定,对 2002 年以来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清理。对越权、违规的审批行为,按照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查处。
全国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已结束,凡持已经废止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仍在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一律按无证勘查采矿查处。
禁止将大型矿产地划整为零、分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
六、暂停办理新的煤炭 ( 煤层气)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各地清理结束,暂停办理新的煤炭 ( 煤层气) 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作好大中型煤炭矿产地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分布和勘查开采情况的清理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清理整顿的方案,经省级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抓紧组织实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 总结报告的要求见附件 1、附件 2) ,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方能在该行政区域内设立新的煤炭 ( 煤层气) 探矿权采矿权。各地在清理整顿过程中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 1. 大中型煤炭矿产地清理工作的总结内容要求 ( 略)
2. 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及矿权清理结果汇总表 ( 略)
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国外矿产资源勘查机制
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在不同国家、不同体制之下具有不同的特点。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在国民经济中属于基础产业,存在着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两种不同的勘查体制。从当前国外主要的资源大国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而且矿产资源所有权都归国家所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勘查可大致划分为公益性矿产调查、潜力评价和商业性矿产勘查两类。政府从鼓励投资开发、合理配置资源和检查依法经营的角度开展公益性矿产调查、潜力评价和执法管理;企业则运用其资金和技术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在找到矿产资源后通过市场运作,从中获取经济效益。因此,就西方矿业体制而言,存在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矿业与勘查业密切结合;二是政府的管理职能和公司的经营职能截然分开。
3.1.1 公益性矿产资源勘查
3.1.1.1 公益性矿产资源勘查的发展趋势
对于矿产勘查工作来说,不同国家因国情不同对矿产勘查工作的态度和要求是不同的。
在工业化初期阶段,国家地质调查机构承担着矿产勘查与开发工作。但后来以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将矿产勘查纳入了商业性工作范畴,国家仍保留了一部分公益性矿产资源区域性的评价工作。英国J.M.奥托(1994)对世界地质调查机构的研究表明,约有1/3的国家地质调查机构进行矿产勘查活动。但是多数国家的地质调查机构现在趋向于削减或摆脱勘查活动,或把此项工作交给其他机构。发达国家的地质调查机构一般不从事勘查工作,部分原因是这可能与私营矿产勘查部门发生利益冲突。随着私营部门矿产勘查的全球化,政府机构的勘查职能与私营部门的矿产勘查职能分开是一种趋势,因此,大多数国际矿业公司希望国家地质调查机构提供数据和信息资料,而不是进行具体的勘查活动。即使地质调查机构从事矿产勘查,也多是进行初期阶段的勘查工作,或者是在外国公司或本国公司活动极少的地区,由地质调查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双边或多边合作从事矿产勘查活动。
政府以低价提供竞标前的信息,一般来说,这些数据不够详细或不够具体,不能直接在租借/出租地尺度上使用,公司在选定钻探目标前,应获取更详细的数据扩大区域数据集。因此,公益性地质工作对矿产勘查与开发,特别是商业性矿产勘查起着宏观调控和导向的作用。政府通过开展公益性地质工作,为促进国内矿业市场发育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例如,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实施了一系列以航空物探技术为核心的矿产勘查开创性计划,并将其成果向社会公布,大大促进了工作区内的矿产勘查。
事实上,一个国家的地质调查机构是否承担矿产勘查任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发展中国家的地质调查机构要比发达国家的地质调查机构承担更多的矿产勘查任务。
即使像加拿大、澳大利亚这样经济发达的国家,在国内矿业不够活跃的情况下,国家地质调查机构和地方地质调查机构也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包括较大比例尺的物化探工作)和矿产资源评价,以提高地质工作程度,降低企业开展矿产勘查的风险。例如,加拿大地质调查局负责组织“靶区地球科学创新计划(TGI)”的实施,在这项计划中,加拿大各级地质调查机构通力合作,使用1500万加元的TGI资金并辅以来自其各自工作预算的经费,用于提升全国各地具有高矿产潜力的优先地区内的地球科学知识。同样,澳大利亚在不同时期推出了多种形式的“矿产勘查开创计划”,为企业进行矿产勘查提供新理论、新数据、新知识,促进了国内矿产勘查市场的发展。
由于矿产资源空间分布的不均一性,任何一个国家的自身矿产资源都不可能完全满足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矿产资源的全球化。因此,世界各国地质调查机构都需要为国内企业提供全球矿产勘查信息。通过国际合作研究,获取世界各国的资源数据,最大程度地为国内勘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早就以经济援助、合作为名,以资源为目标,派人到非洲、拉美地区、亚太地区开展系统的调查研究。即使像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这样资源丰富的国家,为补偿资源短缺、避开国内环境问题,寻找更好的投资效益,也积极到国外进行调查。
3.1.1.2 国家地质调查机构矿产资源勘查的主要任务
在矿产资源勘查方面,国家地质调查机构的主要任务一般包括:评价区域矿产资源潜力,监测国家的证实储量,保存有关其产量的统计信息;收集关于矿产资源量、产量和贸易的信息,提出有关管理和立法的建议,尤其是针对勘查、采矿规划和采矿的环境影响进行战略评价等。
在某些没有形成有效的商业性矿产勘查能力的国家,要求地质调查机构开展较详细的地方性的矿产资源评价和矿产勘查计划。但总的来说,地质调查机构在其核心计划范围内的作用是获取区域地学数据和勘查标志,以促使私营部门投资于进一步的找矿勘查。地质调查机构也会受私营部门委托从事核心计划之外更详细和具体地点的勘查。
即使是已形成有效的商业性矿产勘查能力的国家,也可受政府的指令,直接从事某些稀缺战略性矿产的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调查研究,以及对少数重点矿床进行勘查。
油气和其他能源:化石燃料,如煤、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查和评价通常由私营部门或归政府所有的公司进行,不过,它们通常要利用地质调查机构核心计划工作的许多成果(如地质图)来支持其勘查工作。然而,在油气勘查期间产生大量新的地质信息,这些信息应当按法定要求提供给地质调查机构,必要时作为“商业机密”,以补充到国家地学数据库里。
对于大量替代性能源(如煤层气、地热能和水电),国家地质调查机构也要提供关于其勘查和开发的背景地质论据的信息和建议。政府可以另外委托对这些可能的能源进行专门研究。
国家计划也可以要求地质调查机构负责监测油气勘查、发放勘查许可证并对该产业进行管理。然而,在一些国家,这些职能已转交给其他有关的国家机构或专为处理油、煤、气而建立的国家公司。
3.1.2 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3.1.2.1 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主体
目前,西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主体主要是初级矿产勘查公司和大型跨国矿业公司。
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精干的组织结构、灵活快速的运作和多样化的筹资方式,适应草根勘查和新区风险找矿。近年来,全球大多数重大发现都是初级矿产勘查公司做出的,例如,蒙古奥尤陶勒盖铜金矿、加拿大回声湾镍矿、加拿大西北地区金刚石矿、墨西哥佛朗西斯科金矿和最近在中国发现的云南播卡金矿。初级矿产勘查公司正在逐步取代大型跨国矿业公司的勘探部,成为找矿的主力,在风险矿产勘查中居于主导地位。
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的勘查不受矿种、规模和地域的限制,能以多种方式在矿产勘查的任何阶段转让矿权;初级矿产勘查公司启动资金少,作为风险投资的一种,资本成长性好;初级矿产勘查公司决策灵活,运营成本低廉,激励机制与风险找矿一致,具有冒险精神的勘探文化,更符合草根勘查的要求。在这一轮全球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市场周期中,初级矿产勘查公司在矿产勘查中的主导地位更加凸现出来。由初级矿产勘查公司承担风险勘查或草根勘查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运作的关键。
近10年来,大型跨国矿业公司的发展战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9~2001年,大型跨国矿业公司兴起并购浪潮,缩小勘探部门,减少勘查预算,基本退出风险勘查领域。例如,BHP公司曾经拥有800人的勘探部门,在全球六大洲分设勘探公司。在和BILLITON公司合并以后,勘探部门仅有160人,为合并前两家勘探部门员工总数的约1/9,勘探部门的功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大型跨国矿业公司为了确保得到初级矿产勘查公司有前景的矿权,往往与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结成战略联盟。初级矿产勘查公司也从大型跨国矿业公司得到资本投入和技术支持。例如,加拿大明科矿业公司就与Teck和Cominco两家大型跨国矿业公司结成战略联盟,明科矿业公司在中国寻求项目,一旦发现了有潜力的矿产地,这两家大型跨国矿业公司将很快进入中国。3.1.2.2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资
矿产勘查阶段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领域,投资蕴藏着极大的风险,矿产勘查项目只有1%~2%可以最终成长为矿山项目,绝大多数项目在矿产勘查阶段终止,少量项目在预可行研究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终止。矿产勘查阶段投资的特征和运作方式是属于风险投资的。在市场经济国家,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的主体部分就是风险投资。
矿产勘查的风险投资,主要来源于证券市场和独立的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或者是一些大型企业附属的风险投资机构。例如加拿大的里帕德里资本公司就是一家在多伦多上市的矿产勘查的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多个黄金、金刚石、蓝宝石项目,它将给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管理者一定的股份或股票期权。风险投资公司,要解决好风险和收益的对称,保护风险投资者的利益,他们有能力对风险勘查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并进行有效的监控。
矿产勘查的风险投资,必须有各种中介机构的参与才能顺利运作。除了一般性的中介机构以外,对于矿产勘查,矿权评估和找矿项目评估是行业性的专业中介机构。
3.1.2.3 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一般运作程序
在西方矿业国家有一批执业的个体探矿者。他们具有一定的找矿经验。通常的做法是,在某矿业勘探公司探矿权区外围,选取靶区登记探矿;若有一定成果,就和矿业公司签订一个期权转让协议,矿业勘探公司按协议向个体探矿者付款。个体探矿者若达不到矿业勘探公司的目标,矿业勘探公司可以在任何阶段撤出,已付款不退回,矿权仍归个体探矿者;协议期满,个体探矿者将矿权全部转给矿业勘探公司。
矿产勘查公司的成长起步于私人公司,由公司发起人私募资金,注册公司运作。私人公司或初级矿产勘查公司首先要寻找风险勘查项目。私人公司或初级矿产勘查公司对勘查项目进行野外调查,评价项目的找矿潜力,特别是对项目的经济价值要作概略性的评估。私人公司或初级矿产勘查公司可以通过登记直接取得探矿权。更多的是与其他矿权人合资合作勘查,取得勘查项目权益。
私人公司或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用风险勘查项目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必须通过独立勘查地质学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初级矿产勘查公司要想上市筹集风险勘查资金,可以采用初始上市、买壳上市或扩股发行等多种方式。
初级矿产勘查公司将所筹集的风险勘查资金投入勘查项目实施。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管理层次少,决策灵活,适应风险性矿产勘查。例如加拿大的SKN公司在云南拖布卡矿区,从签订协议,开展土壤地球化学测量,进行大比例尺地质填图,确定孔位,到开动3台钻机验证,仅用了4个月的时间。由于矿产勘查项目的成功率仅为1%左右,合作勘查一般采用非法人合作企业的形式。若勘查项目实施不理想或其他条件发生变化,初级矿产勘查公司将迅速撤出,投入新的勘查项目实施。
初级矿产勘查公司找到矿后可以有几种选择:初级矿产勘查公司自己融资开发;初级矿产勘查公司将项目全部出售给大型矿业公司;初级矿产勘查公司与大型矿业公司建立合资公司,合作开发;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的股票在高价位被大型矿业公司收购,这是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经营的理想选择。
3.1.3 政府矿产资源勘查行政管理职能
政府依法对矿产勘查市场进行规范管理,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政府对于处在市场经济中的矿产勘查和开发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关键是对勘查证的管理。首先,政府把握好勘查证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即申请者的技术和经济能力。在澳大利亚,对于申请勘查证的公司必须附有雇用和聘请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资格学历的证明、银行在册资金和公司经营人的资产证明。其次,勘查证的发放和管理,主要从矿种、面积、时间、最低投资额、工作要求和押金6个方面制定政策实施。
允许勘查证权益的转让,是保证勘查者权益、鼓励勘查投资的一项重要法规。国外转让勘查证的部分权益,由其他公司经营勘查,政府不干预,且无需政府认可,但必须报告备案。此后,政府仍然认定勘查证的原持证者,依法对之管理。若勘查证的大部分权益转让后需要更名持证者,则需要通过政府的资质审查和认可。尽管矿产勘查地和资源就所有权而言在法律上属国家政府所有,但其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已经成为可转让交易的范畴。因此,政府对勘查证的权益转让不干涉,只是对接受方的资质条件予审查和认可。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1]27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自国务院召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以来,部就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作出了专门部署,相继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等文件。在维护矿业秩序方面,各地做了许多工作。但是,违法矿业活动在不同地区又有所抬头,破坏矿产资源,污染环境,干扰正常的矿业秩序,危害很大。为有效制止一切违法矿业活动,结合当前矿业开发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检查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登记矿业权; 是否对违法或不当的登记发证及时纠正了; 是否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依法查处了; 本行政区正常的矿业秩序是否建立和巩固了。
( 二) 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督促矿业权人按时开工和开工后按时提交工作进度报告和有关资料,核准探矿权人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缴纳各种法定费用。
( 三) 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检查矿业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进行采矿活动,保证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矿业权人是否执行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计划,是否执行经批准的矿地复垦计划。
( 四) 维护正常矿业秩序情况。监督矿业权人在矿业权赋予的权利范围内从事矿业活动,从严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采代探、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擅自转让矿业权等各种违法行为。
二、突出重点,抓紧抓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
( 一) 从严控制采矿许可证的发放。特别对小矿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必须从严控制,要严格执行部关于暂停颁发稀土等八种矿产采矿许可证的决定。
( 二)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关井压产和 “五小”清理整顿工作。对有关部门决定属于关闭的矿山,要雷厉风行,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注销许可证后继续开采的,要按无证矿查处。
( 三) 清理已发放的勘查、采矿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市、县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已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清理。在清理工作中,要认真核准许可证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和法定程序,依法查处违法发证,以采代探和越界采矿,擅自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其中,由部登记发证的,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进行清理,需要处理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部依法解决; 油气勘查开采许可证的清理工作由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油气督察员另行安排。
各地矿业权许可证清理工作,要在 2001 年年底前完成。
三、做好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 一) 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紧迫性,认真杜绝不当的和违法的行政行为。同时,要根据推进矿业管理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建设,加快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提供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 二) 加强矿政管理基础和基层工作,强化宏观调控。各地都要扎扎实实地建立健全矿政管理基础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切实搞好和加强现场矿政监督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问题。各省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要遵照 《关于发布实施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1] 134 号) 规定,充分听取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在审批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时,将再进一步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意见,加强宏观调控。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申请,不予登记发证。
( 三) 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今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有坑道、井巷施工的勘查计划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过程中,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除必须有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外,增加安全生产部门对勘查、开采安全生产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的程序,没有安全生产部门的审查意见,勘查计划或开发方案不予通过,不得颁发勘查、开采许可证。
( 四) 建立核查机制,健全报告制度。加强事前监督、严格审查矿业权人提交的勘查计划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除通过审查年度报告监督矿业权人的矿业活动,还应该组织经常性的现场抽查,协调矿业纠纷和争议。对采用坑道、井巷等手段进行地下勘查施工和矿产开采的,除依法取得有关资质外,还必须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有资质的地质测绘力量,及时绘制坑道施工平面图,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并至少每季度向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坑道施工进展情况、矿产开发利用情况、矿产勘查开采权益维护情况、矿区范围内违法开采情况、安全防护情况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情况。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和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具体的监督检查措施,对矿业权人报告的地下坑道施工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勘查项目和重点矿山,每年应该保证有 2 ~ 3 次的现场监督,有效制止以采代探、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行为。
( 五) 建立矿业秩序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矿山督察员和油气督察员的作用。各省要从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资金的保护经费中,列出专门的矿产督察工作补助经费,保障各地矿产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督察员队伍的统一管理,集中调配,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实绩的考核。在矿业活动相对集中或矿业秩序问题较多的地方,要设立举报电话,通过群众举报、新闻舆论监督和现场巡查,建立矿业秩序管理监控网,强化监控力度。
( 六) 建立领导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矿业活动,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督管理职责,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矿业秩序负责,亲自组织,亲自参加,务必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检查工作抓紧、抓实,要经常组织抽查,一级抓一级,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责任制,建立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工作落实,责任落实。对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矿业秩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奖励; 对矿业秩序混乱得不到有效治理、对矿产资原勘查开采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矿业活动制止不力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对违法发证不及时纠正的,要追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通过审核矿业权人提交的年度报告、组织现场抽查等多种监督形式,全面了解本行政区的矿产勘查、开采秩序,发现矿业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是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维护本地区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在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中,对发生的重大事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
部将在年内检查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情况,并组织力量对若干重点矿山和矿业秩序热点地区,进行现场抽查。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九月四日
地质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闫巧玲
(山西省煤炭地质 115 勘查院)
摘 要 地质档案是记录地质信息资源的载体。伴随着信息技术的更新和发展,传统的地质档案管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如今数字化和信息化高速发展对于地质档案的全新需求。目前,地勘单位的档案数据管理,存在职责不明、保存不妥的现象,造成了不良后果和严重损失。虽然地质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面临着巨大挑战,但同时,也和机遇并存,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地质档案管理带来了新的发展模式和成长动力。只要充分发挥地质档案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开发新的地质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地质档案的管理方式,地质档案管理将揭开新的篇章。
关键词 地质档案 信息化 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个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的新时代来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地质资料档案事业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务必迅速、有效地为社会各行各业提供地质资料档案信息,充分发挥地质资料档案在社会经济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因此,如何在纸质地质资料档案与电子地质资料档案的变革中,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与服务模式,是每一位地质资料档案工作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1 地质档案部门实施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性
地质工作信息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地勘单位的信息化建设与档案是密不可分的。地质档案数据是在地质勘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等。它既是野外勘测过程的真实反映和记录、地勘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也是单位维权的凭证和依据。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地勘单位数据文件的内容、形式、载体等属性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特别是以地质找矿项目为中心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具有全面化、精确化、系统化的成套性和现实性、专业性要求。而一个完整的地质项目,要经过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阶段,要经过上级部门的审批和验收,因此收集整理符合标准的数据文件显得尤为重要。
1.1 档案信息化是发展的趋势
档案信息化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地质档案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开发、利用。地质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个信息数字化建设的过程,也是同一种信息的存贮、检索、管理形式和载体变化的过程。它给地质部门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和研究课题。《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本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安全保密的原则,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推动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和数字库建设,开展公众档案信息网上查询服务,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因此,档案信息化建设是地质档案发展的必然趋势。
1.2 档案信息化拓展了档案工作更大的服务空间
档案管理归根结底是信息资源的管理。信息资源的社会价值在于开发利用,开发利用的效果取决于开发的时效和利用的广泛程度。相比较而言,现代化管理手段储存的各种信息,更便于利用和开发,也能产生更广泛的社会效益。
2 科学认识地质档案信息化的内涵
资料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行业不同,信息化管理模式也不同。面对信息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地勘单位与其他企业一样面临市场化和国际化竞争的挑战。为提高地勘单位的整体素质,推动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利用好信息化这个武器,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信息化建设之路。
2.1 地质档案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战略在档案领域的具体实现
国家信息化战略是一项规模浩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农业、工业、科技、国防等各行各业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信息资源、信息网络、信息技术、信息产业、信息化人才、信息化法规和标准是国家信息化体系的基本要素,地区信息化、行业信息化则是国家信息化全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地质档案信息化作为国家信息化在档案领域的具体实现,服从国家信息化全局,在整个战略规划框架下系统、有序地展开。地质档案信息化的目标、任务、内容取决于国家信息化全局的发展需要,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和社会性特征。
2.2 档案信息化的实质是档案工作目标与信息网络手段的结合
地质档案工作的根本目标是满足社会对地质档案的管理、利用需求。传统的档案业务模式是在原有档案工作手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合理性基于使用已有手段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档案需求。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引入,极大地改变了档案业务的程序和模式,但并未因此改变档案工作的社会使命。信息化只是手段的变化,而非目标方向的革命。数字环境下档案工作的根本目标,依然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档案保管、利用的需求,信息化所要追求的正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数字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来实现档案工作的根本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档案信息化的实质是档案工作目标与信息网络手段的结合,是传统档案业务向网络环境的迁移。
2.3 档案信息化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技术手段和技术环境不断变化,不同时期,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是不同的。但在某一时期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受制于技术、经济条件和人文基础,我们设定的档案信息化目标,确立的档案信息化建设任务却是现实的、具体的,并相对稳定的。在动态变化的背景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不可能一步到位。
2.4 档案信息化涉及信息技术和人文环境两个层面,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
如前所述,档案信息化是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管理目标的支持,因此,技术、管理以及作为其社会基础的人文环境在档案信息化过程中始终交织在一起,使档案信息化建设具有了不同于传统档案工作的新的内涵,这从上述对档案信息化的种种界定中可见一斑。
地质科技档案信息包含了矿产资料的重要信息,也是人们对矿产分布以及地壳运动的探索研究成果。它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当今社会,谁拥有了更多的信息,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地质科技档案信息作为一项囊括了丰富的矿产能源信息的载体,是世界的关注焦点。
信息社会把地质部门档案管理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而对信息技术的挑战,档案管理应真正实现信息化。总之,只要树立牢固的服务意识,切实加强地质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就能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3 对信息化地质档案部门的要求
地质档案资料是前辈在不断地探索与汗水中取得的重要成果。每个地勘单位对档案室投入成本情况不一,多数勘查部门的档案室连一台电脑都没有,更不要说进行数字化检索和管理了。这与当前电脑飞速发展的时代是不相适应的。现今地质报告,包括测量、物探、水文、工程、地质矿产等各专业地质报告,按上级规定均以数字化形式上交评审,否则不予受理。但评审备案证明获得后,地勘单位并未将有关报告的电子文档部分归档管理,只是将复制的数字化报告和原始地质资料存档。这是不正常和不应出现的脱节现象,也是当前档案管理的漏洞。
3.1 加强管理,加大资金投入
由于有关部门以及管理工作者对于地质科技档案的认识不足,未能充分认识到资料的重要性,也没有将其纳入日常工作的流程范围内,这就使得地质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发展滞后。相对而言,管理资金也投入不足,严重影响了现代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有关领导要提高认识,制定切实的条例规范来保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现代化的技术设备,根据档案室人员配制一定比例的电脑,并进行培训,使他们紧跟时代步伐,将实现本单位地质档案电子化落到实处。
3.2 提高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和素质
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其业务能力的强弱。要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要求他们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的理念,专业的知识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地质资料档案工作者素质,是加速地质资料档案科技进步,推动地质资料档案事业发展的关键。在信息时代,地质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在思想意识上要更新服务理念,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树立竞争意识,努力学习,拓宽视野,了解所涉及工作领域的现状及发展动态,提高自身素质,运用地质资料档案学科新理论、新技术,指导和改进地质资料档案工作,努力培养适合地质资料档案馆数字化和现代化需要的复合型人才,既科学地钻研理论与知识,又能熟练地应用数字化技术、存储技术等专业技能。
3.3 建立检索系统
对于浩如烟海的地质资料,建立检索系统更为快捷、方便。检索内容包括:资料的专业门类、工作方法分类、矿种不同分类、勘查时限分类、地区分类以及归档时间分类等。
3.4 建立电子资料库
无论新、旧资料都要归入总电子资料库,这是档案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所有专业报告的原始资料和报告审批文、图、表,以及备案证明等附件。原始资料可以扫描件形式一并存档,每一份资料必须刻制完整光盘,以防电脑病毒造成资料丢失和损毁。
3.5 电子文档的保密
勘查单位的地质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均需要保密。因而电子资料库的保密工作必须加强。配制电脑须由专人负责,其他人按指令存取档案,不得进入主电脑。主电脑资料库编制“双密钥码”,做到人到开机,人走关机,保密到位。
4 实现地质档案信息化管理的途径
4.1 创新工作方式
4.1.1 构建网络体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经济建设越来越离不开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应用,使地质资料档案信息检索在手段、途径、范围和检索的效率上都发生着根本的变化,这就要求我们地质资料档案工作者树立为社会广大利用者服务的思想,加强服务宣传,强化网络设施建设,改善服务场所环境。建立地质资料档案馆内部局域网,并接入外部网或者互联网,这是信息化建设得以进行的基本条件。
4.1.2 建立地质资料档案服务网站,开展网上服务
这将成为地质资料档案管理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地质资料档案管理服务要以网站为基础,进一步加快地质资料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尤其是电子文件全文数据库建设;在网站上实现电子文件的实时管理与利用,实现地质资料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地质资料档案信息服务网络化。
4.2 拓展服务领域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从事的科学研究和生产建设都越来越离不开地质资料档案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地质资料档案信息服务的社会化,由主要为地勘内部的服务转化为向社会全方位服务。
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拉动内需项目,更加及时主动地提供服务。主动到有关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上门调查研究、了解用户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主动与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沟通联系,积极为各类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地质资料服务。
4.3 档案信息电子化,纸质档案数字化
所谓档案信息电子化,是以馆藏档案数据纸质或机读形式为主要物质对象,用微机对档案进行收集、筛选、加工,使之转化为微机软件形式的二次文件信息电子文件数据提供利用的过程。把地质资料数据文件归档电子化,充分利用计算机、扫描仪把纸质档案数字化,建立全文数据库,以便于存储查找和利用,既是地质工作的现实要求,也是档案管理必然走向。因此地勘单位必须快速更新观念,迅速实现档案工作网络化,为地质找矿工作服务,推动其他各项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关于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土资厅发 [2004]1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各军区司令部作战部、各省军区司令部:
为规范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 ( 以下简称涉外投资)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根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实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 [2001] 3 号) 精神,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涉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申请审批工作中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求意见的时限、方式和内容
国土资源部及其授权的国土资源厅 ( 局) ,在收到涉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5 日内,应书面征求有关军事部门意见,然后进行正式受理。
国土资源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局)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在审批受让方为涉外企业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前,应书面征求有关军事部门的意见。对于涉外探矿权直接申请采矿权或转让给涉外企业的,不再征求军方意见。
在征求意见时,应说明探矿权采矿权受让人的情况、探矿作业方式、及申请范围的经纬度坐标,并附申请区块或矿区范围图。
二、关于部省两级征求意见范围的划分
国土资源部审批发证的,由该部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的意见;省级国土资源厅 ( 局) 发证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局) 征求所在军区 ( 卫戍区、警备区) 司令部的意见。
三、关于主管军事机关办理地方征求意见事宜
主办的军事机关应当与有关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或者其上级军事机关协商; 涉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应当请示有决定权的军事机关决定,申请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范围跨军区的应当由上一级军事机关决定。主管军事机关应当在收到地方征求意见函 3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需要请示或者需要进行勘查、测量、测试的,答复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作战部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格。
第十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事业法人。
第十一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第十二条 申请勘查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六)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不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告之理由。
探矿权人不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查。
第十四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探矿权人每年必须完成最低勘查收入;需要延长勘查期限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探矿权人应当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勘查许可证:
(一)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
(四)依法转让探矿权的;
(五)其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其他勘查报告,根据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的规定办理。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后,大中型勘查报告在6个月之内,小型勘查报告在3个月之内作出批复。
未经审批的地质勘查报告不得作为矿山设计、建设的依据。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在地质勘查报告批准后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勘查探明的储量,并依法向国家和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其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产储量,列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体后,可以依法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五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第七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第十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
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更多文章:
网关是什么怎么设置(网关到底是什么,不同的网络如何正确设置网关)
2026年10月11日 08:30
亚洲和欧洲的分界线简图(画出亚欧,亚非,南北美,亚洲北美洲和南美南极的分界线和名称.图片)
2026年10月11日 05:50
虚拟空间免root大全(gameguardian修改器免root安卓APK下载地址)
2026年10月11日 00:10






